趙吉安與朱玲同在某紙板廠工作,二人原為夫妻,後經法院判決離婚,兩個子女判給朱玲。2002年1月,兩人在廠教育科因撫養費問題發生口角,最後扭打在一起,朱玲被摔倒在地。醫院診斷為"頭皮下血腫"、"急性閉合性顱腦外傷"。另外,兩人在扭打中還打碎了教育科兩塊玻璃。紙板廠經調查研究後決定:(1)雙方在工作時間內打架屬於違反勞動紀律,各罰50元;(2)賠償所損壞的玻璃,各出20元;(3)趙吉安承擔朱玲醫療費、誤工費的60%,朱玲自負40%。趙吉安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試分析:
(1)紙板廠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麼?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1)紙板廠的決定不完全正確。紙板廠作出趙吉安和朱玲在崗期間打架,違反勞動紀律,各處50元的罰款處分以及賠償被打碎的玻璃的決定是正確的;決定由趙吉安支付朱玲的醫療費是不正確的,這一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企業無權決定。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受理趙吉安對紙板廠前兩項的申訴,並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裁決,告知趙吉安就醫療費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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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47[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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