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援引實際案例,對勞動仲裁實務中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如何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做一簡要分析。
「案件背景」「張土豆」入職「不忽悠」。
「張土豆」是「不忽悠理財公司」的員工,2014年6月18日入職該公司後,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直到2015年10月29日,張土豆終於感覺到自己似乎被忽悠了,一紙訴狀申請了勞動仲裁,請求不忽悠理財公司支付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仲裁庭將張土豆的申請書和證據送達了不忽悠理財公司,不忽悠理財公司的老總「鍾湖游」接到相關文件後立即找到張土豆進行了「懇切」的長談,張土豆被老闆的推心置腹所打動,辦理了撤訴。然而,一切都是套路!張土豆撤訴之後,不忽悠理財公司並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張土豆經過漫長的等待,於2016年8月10日再次起訴,要求不忽悠理財公司支付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張土豆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件要點」。
要確定張土豆的請求能否被支持,得從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公司差額的時效起算點、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可保護的期間段以及訴訟時效中斷說起。
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時效起算點。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請求中,如何確定「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起算時間點呢,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入職後一個月還沒有簽合同,就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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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時效中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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