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與黃大某系母子關係。吳某與前夫黃某生育了女兒黃二某、兒子黃大某,後吳某與前夫離婚,女兒黃二某由前夫撫養,兒子黃大某由吳某撫養。1992年6月1日,吳某與何某再婚,再婚後沒有生育子女。再婚時,何某己有兩個兒子吳大某、吳小某。現吳某與何某分居。2012年12月 15日,吳某因病入中山市中醫院住院治療16天。2013年8月2日,吳某到該院門診,診斷為:腦梗塞、血壓病3級。吳某認為,黃大某長期不履行贍養義務,過去幾年其要求黃大某支付贍養費未果,遂於2013年9月24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黃大某按2000元/月的標準向其一次性支付贍養費504000元。
法院判決:繼子女也應履行贍養義務
本院認為:本案為贍養費糾紛。本案中,吳某雖有退休金,但其已年過六旬,患有高危疾病,需要繼續治療,其退休金數額不足以保證吳某得到較好醫療救治的同時,仍能維持在本地區的平均生活水準。故此,吳某向子女追討贍養費系出於實際需要,合法有據。二人亦由吳某撫育多年,故三子女與黃大某負有共同贍養吳某的法定義務。現吳某僅向黃大某主張贍養費,但吳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另外三個子女不具備支付贍養費的經濟負擔能力,吳某要求黃大某個人承擔全部的贍養義務沒有事實根據,亦不具備法律基礎。故判決:黃大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 日內向吳某支付贍養費126500元。
律師說法:一方養育繼子女,繼子女是否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不履行此義務的,則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行使追索贍養費的權利。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視同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因其繼子女在其結婚時尚未獨立生活而對其繼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相應地,繼子女成年後對年老的當事人負有贍養義務。在本案中,黃大某由吳某撫育多年,故黃大某負有贍養吳某的法定義務。但吳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另外三個子女不具備支付贍養費的經濟負擔能力,吳某要求黃大某個人承擔全部的贍養義務沒有事實根據,亦不具備法律基礎。所以吳某智能要求黃大某支付部分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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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養育繼子女 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義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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