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共有共用建築面積要進行分攤。
(1)棟內共有的樓梯間、電梯間、電梯井、觀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樓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築面積;(2)棟內共有的門廳、大廳、過(走)道、門廊、門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築面積;(3)棟內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圍護結構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樓梯間等的建築面積;(4)為本棟服務設在地下或地上的變電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設備間、值班警衛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為整棟、某一層或某幾個單元服務的為基本生產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5)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的建築面積。
二、共有共用建築面積如何分攤與計算。
1、分攤原則:以棟為單位進行。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或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不合法的,可按與共有建築相關的建築面積比例進行分攤。
2、分攤方法:共有共用建築面積的分攤與計算,國家與地方均有相關的規定,不同的房屋,分攤係數是不同的,沒有固定的係數和比例,它是實際測算出來的。特別是由於設計的電梯數量、走道的寬度不同以及設備用房面積大小不一等原因,其分攤係數就相差很大。
3、共有建築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的公式:
分攤係數=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參加分攤的各戶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每戶分攤面積=分攤係數×戶套內建築面積。
實際工作中還應根據各房屋功能、使用狀況等的不同,採用一級分攤、二級分攤、多級分攤等方法進行。
4、那些建築面積和公共建築空間不應分攤。
(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設計作為人防工程及中高層以上作為消防的避難層(室)部分;(2)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獨立的車位、車庫、倉庫、雜(儲)物間等;作為機動非機動車集中停放的部位等;(3)建在棟內或棟外,為他棟和多棟服務的變(配)電房、水泵房、值班警衛房、管理用房等附屬配套設施用房、市政設施用房、為社區服務的公用房屋等;(4)按規劃批建層高建設的層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技術(結構)轉換層、棟內「空中花園」以及架空層中用作公共休憩、綠化等公共開放空間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設備用房等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5)一棟樓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續後,委託房產測繪時,服務於本棟的共有建築面積其所服務的對象還未完全竣工的;(6)權利人自留、自用的房屋、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辦公用房。(7)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綠化等建築物及為建築造型而設,但無實用功能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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