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造成嚴重的醫療損害後果才能主張損害賠償的說法源於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該《辦法》現已廢止。該《辦法》將醫療過失行為分為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造成嚴重後果的為醫療事故,而對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醫療損害後果以醫療差錯對待。
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取消了醫療事故必須存在嚴重後果的標準。以往所說的醫療差錯已被納入現行醫療事故之中,受《條例》的調整。《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該條例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任何違反醫療法律法規、診療規範的行為,只要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就構成醫療事故。《條例》第四條規定將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其中四級醫療事故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所以原《辦法》中的醫療差錯當屬現行《條例》規定中的四級醫療事故。
與《條例》配套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以227種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劃定了醫療事故的各種細緻等級。因此依據現行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不以患者受到嚴重損害後果為前提。也就是說,只要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醫療差錯,既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可以要求醫療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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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醫院支付因醫生誤診而多花的醫藥費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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