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標準進行了重大調整。本次調整將原來的24%和36%的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以今年8月20日最新發布的一年期lpr 3.85%計算為15.4%)。一時間,民間借貸利率問題又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討論的熱點。
本次民間借貸利率標準的大幅降低,可以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精準打擊高利貸、套路貸等不法行為,維護民間金融市場秩序。知史以明鑑,察古以知今。我國民間借貸歷史悠久,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淵源,而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
新中國成立前。
《周禮》記載:「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計當二十取一。若然,近郊十一者,萬泉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泉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縣、都之民;萬泉期出息二千。」由此可見,西周通過以都城為中心,按照空間距離為標準確定借貸利率,分為5%、10%、15%、20%幾個檔次,本質上是血緣政治的反映。到漢代,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一度高達100%,被稱為「倍稱之息」。
《漢書·食貨志》記載:「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唐宋兩代變化較大。唐玄宗曾詔令「自今以後,天下貧舉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
《宋刑統》規定:「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即年利率達72%,但最高不超過本金,「息不過本」。
明朝《大明律》規定:「凡私房錢債,及典當財務,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違者笞杖四十,以餘利記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也劃定了36%的年利率紅線。
清代在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則上延續明朝的規定,《大清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即最高利率仍為年利率36%。
建國初期。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對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制走出了一條隨著社會環境、經濟形勢的變化而不斷適應、調整的中國特色民間借貸利率規制之路。
建國初期,百廢待興,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尚未凸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頒布的《關於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中明確,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3分。同時表示「降低利率目前主要應依靠國家銀行廣泛開展信貸業務,在群眾中大力組織與開展信用合作業務,非法令規定所能解決問題。為此民間借貸利率即使超過三分,只要是雙方自願,無其他非法情況,似亦不宜干涉」。
1956年底我國完成了社會主義三大改造,確立了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層面開始對民間借貸利率加強幹預,對於高利貸活動進行打擊和取締。其中,1964年,中共中央轉發《鄧子恢關於城鄉高利貸活動情況和取締辦法的報告》認為,月息超過1分5厘的,視為高利貸,但要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改革開放後。
1978年改革開放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速發展,民間借貸逐步繁榮興盛,成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重要補充,進一步放寬民間借貸利率標準的呼聲也日益高漲。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正式頒布,其中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從基本法律層面賦予了民間借貸法律地位,但對利率問題並未回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在確定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於利率問題,賦予了各地一定的司法裁量權。
1991年,為進一步明確民間借貸利率標準,回應社會關切,統一人民法院裁判尺度,在慎重論證並商請中央相關部門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就正式確立了民間借貸利率「四倍紅線」的標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後。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後,金融領域利率市場化改革明顯加快。在之前多次擴大存貸款浮動區間後,2013年,央行放開銀行貸款利率管制,2015年放開銀行存款利率管制,發揮市場在利率定價中的自律機制,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使得「四倍紅線」失去了參照的依據。
在此背景下,2015年8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做出了「兩線三區」的新規定。兩線指的是24%和36%,三區是依據兩線而劃分的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無效區。
近年來,國際國內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民間借貸成為個體工商戶、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24%的利率上限設置過高問題逐步凸顯,大大壓縮了實體經濟盈利的可能。過高利率保護標準也在客觀引發高利貸、套路貸、校園貸、職業放貸等社會問題。如何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利率,更好地為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增加「三農」、小微企業、低收入人群對金融資源的可獲得性,破解融資難題,是人民法院需要認真考慮的重大課題。
與此同時,利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今年5月28日,「禁止高利放貸」明確寫入民法典。
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正式發布,其中第十三條明確提到「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民間借貸利率進入以lpr為基準的新周期。
「靴子」終於在今年8月20日落地。當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改變了原先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和固定利率形式規定司法保護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為標準,形成事實上的「一線兩區」和浮動利率形式規定司法保護上限。至此,民間借貸利率進入以lpr為基準的新周期。
本次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降低,一方面與當前國際國內形勢息息相關。通過適當控制民間融資成本,可以直接有效降低中小微企業負擔,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推動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護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另一方面,lpr四倍約15%到16%的標準,也為民間借貸市場發展預留了盈利空間。據相關數據統計,最近一年來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一直保持在16%上下,lpr四倍標準僅是精準打擊了少部分過高利率放貸行為,對於市場上絕大多數的借貸而言,並無實質影響。民間借貸利率保護水平的新標準,與市場經濟實際相適宜,從長遠看將更有利於推動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本次修訂將「兩線三區」調整為「一線兩區」,刪除了自然債務區,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原規定的自然債務區本意旨在法律強制性規範與當事人意思自治之間實現平衡,但從實施效果來看,自然債務區12%的利率差額空間,事實上屬於法律不予以強制力保護,但允許民間私力救濟的範疇,客觀上會助長暴力討債等現象的發生。本次對此予以刪除,不再拘泥於法學理論的束縛,屬務實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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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的前世今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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