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開塔吊的司機發現塔吊升得太高,存在著危險,拒絕繼續開下去,但單位認為沒有危險,要他繼續開,最後導致該司機心臟出了問題,目前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這位司機該怎麼辦?
首先,該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該司機對於單位強令其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而該單位在勞動者提出拒絕工作後仍然要求勞動者繼續工作,導致勞動者心臟出現問題,屬於違法行為。塔吊司機屬於高空作業,有較大的風險性,塔吊升得太高會使其作業環境違反勞動安全條件,用人單位應當知道司機長期高空作業的風險,卻忽視這種風險讓勞動者繼續工作,屬於未能向「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也屬於違法行為。
其次,法律未將心臟病列為職業病,但可以將其認定為工傷。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職工由於下列情形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心臟病是因為心臟受到損害導致的,可以認為屬於勞動者負傷。該司機在工作時間內,是根據單位指令繼續從事危險工作,導致突發心臟病,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該司機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患心臟病後,必然無法再從事部分種類勞動工作,可以認為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因此,該司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針對該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或向工會等第三方尋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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