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系某大學在校學生,2008年4月1日,經學校安排推薦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參加實習。同年5月的一天,陳某在實習單位上班工作時,左手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2008年8月5日,陳某經住院治療後,申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為七級。同年9月8日,陳某以工傷待遇爭議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問:陳某受傷是否屬於工傷?為什麼?應當如何處理?
答:1、根據《勞動法》規定,實習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他們和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建立事實或者法律上的勞動關係;(4分)《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據此,只有屬於工傷事故範圍的職工,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損害的賠償請求。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實習生的身份仍是學生,不是勞動者,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在實習過程中受傷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6分)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以雙方未形成勞動關係、該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決定不予受理。(4分)。
2、該類案件雖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勞動爭議案件,但應屬於《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調整的一般的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因此,本案陳某因實習過程中受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身損害賠償。(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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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65[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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