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監護權的具體內容可以作如下分類:
一是人身監護權,具體包括:
(1)住所、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人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
(4) 扶養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
(5) 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6) 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二是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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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的具體內容[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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