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是根據事件的過錯方是誰來進行劃分,根據道路安全法規定,行人不得在除人行橫道綠燈的時間外進入機動車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嚴重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程,屬於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話如果也有違反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麼機動車駕駛承擔主要責任。
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未違反相關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麼機動車駕駛承擔 50% 責任 (最新交規規定機動車通行要注意瞭望避讓行人)。
如事件雙方都沒有責任的話,那麼機動車駕駛承擔人道主義責任負責賠償行人醫療和工傷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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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機動車道被撞之後,誰承擔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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