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約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1)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2)他不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當另一方當事人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一方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買方有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賣方可以停止發貨或對在途貨物行使停運權;在賣方有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買方停止付款。
此外,當事人還應承擔以下義務:(1)必須將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決定立即通知對方;(2)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時,則應繼續履行合同;(3)假如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則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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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預期違約的補救方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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