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常常涉及到關於債務人死亡後,法定繼承人是否承擔債務,那麼這種情形應當如何處理呢?本文將從以下案例中詳細解讀。
案情簡介:債務人死亡後,法定繼承人是否承擔債務
陳某於2001年7月向銀行申辦了一張牡丹信用卡,本人為其擔保人。2005年12月28日,陳某死亡。自2006年3月2日起,陳某的該張信用卡透支4912.41元。2007年3月,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本人承擔擔保責任,支付透支款和利息,法院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請,本人於2007年7月19日按法院判決,向銀行支付了透支款及利息共計5917.26元。此外,經本人了解,陳某名下共有三處房產,另有股金等遺產,均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本人認為,本人作為擔保人清償了透支款及利息後,陳某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了陳某的遺產後,應向本人清償該透支款及利息。被告王荷香、陳棠、陳榮、王文琴分別為陳某的妻、子、女、母,作為陳某的法定繼承人,應承擔向本人清償透支款及利息的責任。本人現要求王荷香、陳棠、陳榮、王文琴共同返還本人代為清償的透支款及利息共計5917.26元,並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判決之日止的利息;共同賠償本人交通費150元、誤工費400元、電話費20元、材料費30元。
法院判決:應當承擔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陳某簽名的「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明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本人所為。陳某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碼信息的義務。陳某所持有的信用卡在其死亡後,由他人持有並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可認為陳某生前存在授權使用牡丹信用卡的行為,由此產生的後果應當由陳某負責,作為陳某生前的債務處理。符某作為擔保人有責任清償陳某的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等債務,並有權在代為償還債務後向陳某追索,但未及時償還債務而增加的利息應當自行承擔。四被告作為陳某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了陳某遺產的情況下,應承擔陳某的債務。
律師說法:是否應當承擔陳某的債務
由陳某簽名的「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明確:「二、乙方(指發卡機構)給予甲方(指陳某)牡丹信用卡賬戶金卡為10000元、普通卡為5000元的信用額度,透支期限自銀行記賬之日起60日。三、甲方應承擔因牡丹信用卡而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信用額度內及超信用額度透支的本息、年費及追索費用等)。甲方還款順序依次為利息、費用和本金。四、甲方應在規定透支期內償還全部債務,否則,乙方有權按約定採取依法處分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向保證人追索等措施。」「七、除使用密碼或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費、轉賬或支取現金均須同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十三、甲方出租或轉借牡丹卡及其賬戶的,視為違約。除限期改正外,還應向乙方支付1000元違約金,並同意乙方從其賬戶中劃收。十四、甲方遺失牡丹信用卡應及時就近向發卡機構申請書面掛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遺失後發生經濟損失的,如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一)凡書面掛失前及發卡機構受理書面掛失起至次日24時(含)內的經濟損失;(二)甲方與他人共謀欺詐或有其他不誠實行為;(三)乙方調查情況,遭甲方拒絕的。」。
「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明確規定:「第六條擔保可採用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擔保範圍為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項上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信用額度內透支及超信用額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費用等)。擔保應簽訂相應的擔保合約。」「第十一條金卡賬戶透支額度為10000元,普通卡為5000元。透支款項和利息須在銀行記賬日後60日(含)內歸還。透支利息自透支記賬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貸款利息按月計收單利。持卡人償還透支款項的順序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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