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男,39歲,公務員;梁某,女,37歲,工人。雙方於1991年登記結婚,生有一女,現年10歲。從2000年起,男方與社會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關係開始緊張。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此後,雙方關係仍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從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單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資也不再貼補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維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張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梁某認為,夫妻糾紛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無外來干擾,雙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經多次調解,雙方各執己見。①法院可否判決雙方離婚?②您認為本案在財產分割中應考慮哪些方面的問題?③女兒由哪一方撫養為宜。
答:①男方屬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義務的法律規定,也是道德敗壞的行為;變賣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費,不履行家庭義務;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男方兩次提起離婚訴訟,經多次調解無效,應視為婚姻關係確已破裂,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② 本案財產分割中應考慮:堅持照顧女方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男方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導致離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屬無過錯方,依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權向男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間不顧家庭及女兒生活,不盡父親對女兒的撫養義務;且與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風與道德品質敗壞墮落,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女兒以隨母方生活為宜。但女兒屬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應適當考慮女兒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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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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