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原、被告簽訂合同後,將網吧、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一併交付與被告,網吧由被告自主經營。
2013年6月30日,原告王某某、被告阮某簽訂《網吧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其個人獨資經營的網吧承包給被告經營管理,其中約定了承包期限,承包費、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的事實。在承包期內,被告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合同簽訂後,原告將網吧整體資產包括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證照一併交付被告。原、被告雙方即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自2014年9月起被告拒不支付承包費,2015年2月1日,經原、被告協商一致後,被告將網吧返還原告。期間被告拖欠房屋租賃費用共計58334元。
(案例索引:(2015)臨中民初字第22號)。
裁判結果:合同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均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原告將網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交由被告管理,自主經營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雙方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因屬《合同法》規定情形無效情形,為無效合同,同時支付拖欠原告的房租。
律師說法: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某一條款無效是否影響其餘條款的效力?
在上述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在於原、被告簽訂的《網吧承包經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五種情形會導致合同無效,其中包括: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將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轉讓給被告,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範疇,該約定當然無效。然而該合同中其他條款並不當然無效,需要通過衡量該條款來加以判斷。首先,《合同法》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其次,應當注意該條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該條款無效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應當認定合同全部無效。本案原告轉讓許可證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應當認定合同其餘條款有效,支付房租的判決亦證明了這一點。
以上就是合同某一條款違反法律,是否影響其餘條款的效力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對司法實踐中引發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事先諮詢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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