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車受到傷害,應當如何要求賠償
導讀:現實生活中,運輸合同的需求越來越大,乘客在途中受傷,應當怎樣請求賠償?請看本文案例。
案情簡介:乘坐公交車受到傷害,應當如何要求賠償
2013年8月15日,張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51路公交車,途中,因公交車司機遇到緊急情況採取緊急剎車的不當行為,造成張某受傷,鞋子和襪子損壞。後張某到醫院救治,被診斷為:腦外傷後神經反應、頸背部、四肢多發軟組織損傷、腰部軟組織挫傷,為此花費醫療費3624.20元,並因此誤工一個多月。張某認為其乘坐該公交公司經營的公交車,該公交公司就有義務保證張某的人身安全,但是該公交公司並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張某受傷,並一直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無奈特提起訴訟,要求:1、公交公司賠償張某醫療費3624.20元、誤工費3853.30元、營養費500元、交通費370元;2、某保險分公司在承運人責任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兩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部分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因乘坐被告公交公司車輛受傷的損失,公交公司應當賠償。原告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賠償交通費的訴訟請求,雖未提供相應的交通費票據,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後去往醫院途中確實需要交通費用,故本院對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費的數額,根據原告去醫院就診次數予以酌定。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分公司在承運人責任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乘坐公交車受傷,可基於不同的合同請求賠償
運輸合同的需求在於高速和安全,當代運輸雖然安全程度越來越高,現代任何一種運輸生產活動都存在著與其他社會經濟活動不同的風險,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運輸承運人最大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的規定和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的規定,原告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客運車輛,雙方之間已經形成客運合同關係,被告公交公司對於原告在乘車過程中的安全應承擔責任。原告因乘坐被告公交公司車輛受傷的損失,公交公司應當賠償。
另外,該事故是由於公交車在躲避車輛過程中導致的,原告起訴案由是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保險公司不是適格主體,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可以基於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以上就是關於「乘坐公交車受到傷害,應當如何要求賠償?」的案例介紹,在這裡要提醒大家,乘坐公交車受到傷害,可以基於運輸合同要求運輸公司賠償,也可以基於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如果出現糾紛,最好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乘坐公交車受到傷害,應當如何要求賠償[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