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孩子才一歲能判給女方嗎?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兩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女方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法院在考量把子女判歸一方時,一般考慮如下幾點:
1、子女是否尚在二歲之內。
2、女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隨女方生活。
4、女方工資收入是否相對穩定。
5、女方的學歷情況。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8、男方是否有過錯的。(包括婚外情)。
9、十歲以上的子女的意願。
10、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因素。
因此,女方在爭取證據可以從這些方面出發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一般的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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