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些年,由共同飲酒引發的侵權糾紛頻發,對共同飲酒人的侵權責任認定存在諸多爭論。本案例詳細分析了共同飲酒人履行勸阻、照顧等安全注意義務的內容及標準,同時對幫扶等情誼行為予以區分,在權衡雙方過錯程度的基礎上,對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做出了判斷。
【裁判要旨】。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共同飲酒人在未實施侵權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已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於損害結果不承擔侵權責任。
【訴辯主張】。
原告董某訴稱,2016年6月27日,受張某、王某的邀請,董某和翟某在海淀區新都環島附近的飯店吃飯。下午1時許,四人用餐完畢,董某與翟某一起離開。從出飯店門開始,翟某就一直摟著董某,董某想要掙脫,後董某摔倒在地,翟某亦倒地,且身體壓在董某身上,正砸中董某的頭部,致使董某當場暈厥。翟某撥打999急救電話後,董某被送至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搶救。期間董某於2016年6月28日進行手術,至2016年7月27日出院,診斷結果為左右側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左額頂骨骨折、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等13項症狀。醫生建議繼續住院治療,需二次入院進行顱骨修復手術,費用約3萬元。但因董某無力繼續承擔高額治療費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復。
由於治療不徹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療藥物,董某留下了癲癇的後遺症,亦喪失勞動能力。翟某僅在董某入院當天支付了3萬元醫藥費,至今分文未付,翟某因過錯導致董某遭受損失,有義務對此進行賠償。訴訟請求:1、判令翟某賠償董某醫療費196324.89元、住院伙食費900元,護理費4500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後續治療費3萬元,共計271724.89元;2、訴訟費用由翟某承擔。
被告翟某認為,董某在診斷證明中記載的症狀與其腦部受傷沒有關係,對董某治療費用的數額亦存在異議。翟某已向董某給付了3萬多元的醫藥費,此舉亦是出於感情考慮。董某受傷並非翟某的過錯所致,不應由其賠償損失並承擔後續費用。
【事實和證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中午,董某、翟某與案外人王某、張某共同來到某附近的飯店吃飯,席間四人一共喝了一瓶一斤裝的牛欄山二鍋頭白酒。飯局結束後,翟某見董某醉酒便上前攙扶與其一同行走,後二人均不慎摔倒在地,董某因此受傷,翟某參與搶救,墊付了32000元醫療費,並陪護了三天。
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董某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196324.89元。2016年6月28日,董某入手術室在靜吸復合全麻下行左側開顱硬膜下血腫清除術、去骨瓣減壓術等。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董某為:左/右側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額頂骨骨折;頭皮血腫;雙側胸腔積液;應激性消化道潰瘍;右肺不張;低蛋白血症;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低鉀血症;低鈉血症。
2016年10月12日,董某腦外傷術後癲癇發作一次,前往北京市某中西醫結合醫院就診。後續2017年3月17日、2017年5月23日董某癲癇病症均有發作。
法院應董某、翟某的申請,從某派出所調取了事發當時的監控錄像並當庭播放。錄像顯示,翟某與董某相互攙扶在人行道行走,後兩人站立不穩倒地,翟某壓在董某身上。整個過程,董某與另外兩名共同飲酒人無身體接觸。
庭審中董某表示其平時就有飲酒習慣,酒量約為半斤白酒。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證據1、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診斷證明。
證據2、北京市某中西醫結合醫院ct檢查報告單。
證據3、北京市醫療保險費用全額結賬證明。
證據4、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病人費用明細。
證據5、北京市某中西醫結合醫院門診病歷、北京市某中西醫結合醫院處方、北京市醫療門診收費票據。
證據6、某派出所調取的事發當時監控錄像。
【判案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翟某對董某受傷的後果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實施了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且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董某作為主張權利的一方,應就上述內容承擔舉證責任。
關於翟某是否構成侵權,法院作如下論述:第一,董某在庭審中自認其平時在家有飲酒習慣,且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而事發當時,翟某與董某等四人共同飲用一瓶一斤裝的牛欄山二鍋頭,董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席間存在故意勸酒導致其過量飲酒的情形,據常理推斷,就餐過程中,董某的飲酒量並未超過其可承受的範圍,翟某對於董某的飲酒行為並不存在過錯。
第二,董某與翟某相互攙扶屬於共同飲酒者之間的相互照顧,雖然董某主張由於翟某摔倒後壓在其身上導致其傷勢嚴重,但從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申請調取的某派出所監控視頻顯示,翟某對於董某摔倒並不存在過失或故意,攙扶行為本身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故翟某攙扶董某的行為並不存在過錯。
第三,翟某在董某受傷後,立即聯繫就醫、墊付醫療費用並進行陪護,已經履行了作為共同飲酒者相互照顧的義務,其所墊付的32 000醫藥費亦是出於道義作為共同飲酒者的補償。
本案中,翟某並未實施可能導致董某受傷的侵權行為,其對於董某飲酒的行為亦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在董某飲酒後其已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顧義務,翟某不應對董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董某要求翟某賠償醫療費196324.89元、住院伙食費900元、護理費4500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後續治療費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定案結論】。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董某全部訴訟請求。
【解說】。
在中國傳統習俗中,朋友聚餐時往往會飲酒助興、推杯換盞,稍不留意就難免飲酒過量,因此導致人身傷亡的案例也屢見不鮮。董某和幾名朋友相約飲酒,但酒後不慎摔倒,造成人身上的痛苦和財產上的損失,並導致昔日好友對簿公堂,這一結果令人唏噓。但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作為共同飲酒人的翟某是否應當對董某受傷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則應根據民事侵權責任的認定規則予以判定。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後果的發生、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本案中,董某的損害後果是客觀存在的,那麼判斷翟某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以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就是雙方的爭議焦點。
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通常分為兩個階段考量,一是在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度勸酒的行為,二是在飲酒後是否對過量飲酒的人進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
根據法院查明事實,董某平時具有飲酒的習慣,根據其自述,酒量不少於半斤白酒,而在其與翟某飲酒的當日,席間四人共同飲用了一瓶白酒,根據常理判斷,董某飲用的白酒數量應該並未超出其可承受的範圍,翟某在飲酒過程中應該也不存在對董某過度勸酒的侵權行為;從飲酒後的行為判斷,翟某在走出飯店以後對董某進行了攙扶,在董某摔倒後及時送醫,還墊付了32000元醫療費並在醫院陪護了三天,已經做到了共同飲酒人之間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並不具有主觀過錯。
需要指出的是,董某認為翟某在飲酒後對其進行攙扶,這導致二人摔倒後翟某壓在董某身上,由此加重了損害後果,這也是董某主張翟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重要理由,但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判斷,共同飲酒人之間在酒後互相攙扶,是基於朋友間的情感作出的示好和幫助行為,此種行為本身無論如何都不能、也不應當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否則會對長久以來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習慣造成不良影響,後來兩人不慎摔倒,這是雙方均無法預料的結果,翟某對此結果不存在主觀故意和重大過失,亦不能構成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主觀過錯。
綜合以上分析,翟某在飲酒過程中未過度勸酒、飲酒過後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顧義務,而其攙扶行為亦不構成侵權,故不能認定翟某實施了侵權行為,亦不存在主觀過錯。
縱觀整個案件,主審法官認為,司法過程中應優先考量對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斷,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到訴訟結果可能對社會生活產生的影響,然後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適當權衡,而不應過分追求對弱者的同情和損害的彌補。本案中,董某受傷的結果固然值得同情,但翟某良善的幫扶行為卻不應成為承擔侵權損害結果的原因,因此,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的層面考量,董某的訴訟請求均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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