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先簽合同與後續合同間關係的類型(一)總說先簽合同與後續合同的關係具有如下幾種類型:(1)合同聯立,相互之間不具有依存關係,互不影響各自的權利義務。(2)二者各自獨立、標的物不同,但在實質上互為因果。(3)後續合同為代。
(一)總說
先簽合同與後續合同的關係具有如下幾種類型:(1)合同聯立,相互之間不具有依存關係,互不影響各自的權利義務。(2)二者各自獨立、標的物不同,但在實質上互為因果。(3)後續合同為代物清償。(4)後續合同的內容是終止先簽合同項下的法律關係,構成協議解除。(5)後續合同發生債權讓與的法律效果。(6)後續合同發生債務承擔的法律效果。(7)後續合同改變先簽合同的要素,即合同更改。(8)後續合同補充、修改先簽合同的非要素性內容,即狹義的合同變更。二者的標的相同,在實質上構成同一個合同,都與最終形成的合同構成整體與部分的關係。(9)二者形成主從關係。(10)二者各自獨立,但後續合同所生擔保權擔保著先簽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11)後續合同為先簽合同的變形。後續合同約定的內容是先簽合同被違反時如何計算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二)陰合同與陽合同之間關係的多樣化
陰陽合同均為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時,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如下類型:第一,陰合同簽訂在先,陽合同形成於後,尤其是陽合同依據招標投標法而簽署時,確認陽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陽合同自其成立的同時廢止了陰合同。第二,陽合同簽訂在先,陰合同形成於後,如果陽合同依據特別的法定程序而成立,則陰合同不具有變更陽合同的效力;如果陽合同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則應認定陰合同變更了陽合同。
另外,陰合同為真實的意思表示,陽合同實際上是虛假的意思表示。如,a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兩個文本,包括備案但不實際履行的a房屋買賣合同和實際履行但未備案的a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備案的a房屋買賣合同系虛假的意思表示,認定其為無效;實際履行的a房屋買賣合同系隱藏的法律行為,若存在無效的原因,則無效;若不存在無效的原因,則有效。
(三)辨析先簽合同與後續合同之間關係的意義
第一,在先簽合同無效、被撤銷、不被追認的情況下,如果後續合同為先簽合同的從合同或組成部分,則前者也失去法律效力;如果二者互為因果,則有必要調整後續合同的某些條款,以達雙方權利義務的衡平。
第二,先簽合同載有仲裁條款,後續合同無此條款時,後續合同若為先簽合同的組成部分,則也屬於仲裁管轄的範疇;若為先簽合同的從合同,則仲裁庭對其沒有管轄權。
第三,狹義的合同變更不同於合同更改的重要表現是,在前者場合,先簽合同項下的從義務和負擔跟隨至後續合同產生的法律關係中來;而在合同更改場合,不必然跟隨。
第四,有助於符合真實情況地解決有關糾紛。例如,前些年湧現了許多「閉環交易」,名為買賣合同,實則民間借貸。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買賣合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應歸於無效。
第五,注意後續合同對先簽合同的影響不否定「意思表示自其生效之時就具有恆定不變的表示價值」。其一,先簽合同在意思表示的層面上仍然是「意思表示於其生效之時所具有的某一含義」,後續合同所改變的是先簽合同所生權利義務關係。其二,「那些在表示作出之後所發生的事實情形」確確實實地影響著先簽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關係。
(一)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的提出與倡導
現代交易常由數方當事人藉助若干個合同或單方允諾形成系列交易安排,應注意它們之間的關聯性,整體審視完整的交易。滿足這種要求的合同解釋方法即交易的整體解釋:在某合同的約定源於其他法律關係的設計時,應將視野擴展於另外的法律關係,整體審視,全面衡量。交易的整體解釋與單個合同的體系解釋是前者包容後者的關係。就某特定的單個合同而言,仍須遵循體系解釋的方法,使該合同內部自洽;另外還需要關注構成該交易的各個合同之間的相互影響、銜接,有時體系解釋的結論會留存下來,而有時對其矯正後才符合整個交易的實情。
(二)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與口頭證據規則
英美法上的口頭證據規則是指如果合同a是完整的,則在合同a簽訂之前當事人之間所有的口頭約定、書信、合同草稿等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在中國法上,如果合同a是一完整的合同文本,若文件b、電子郵件c、簡訊d、欠條e均先於合同a出現,則它們均非合同a的組成部分;如果出現於合同a之後或者合同a不是一完整的合同文本,則需要運用本文第一部分的方法檢視這些文件是否為合同a的組成部分。
(三)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與合同的相對性
採取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不破壞、改變合同的相對性,比如在下列幾種情形下:(1)在交易系由數個主體參與、由數個合同構成的情況下,甲和乙之間的合同與丙和丁之間的合同互不約束。(2)在甲和乙之間的合同約定丙對甲或乙承擔義務的情形下,無論是否得到丙的同意,交易的整體解釋都不破壞相對性。(3)合同a和合同b都約定甲和乙的權利義務的情形。
(四)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與漏洞補充
第一,《民法總則》確定了意思表示解釋、合同解釋以客觀主義為原則,但並不完全否認應當探求當事人的真意。締約者在交易文件中詞未達意,沒有反映交易的全貌、未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情形,不乏其例。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從客觀探知主觀,復原、明晰當事人的真意。
第二,中國現行法對於隨意條件以及合同條款附條件和附期限未作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僅僅停留於司法解釋的位階,尚未成為基本法律上的制度。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能夠填補這些以及其他的法律漏洞。
(五)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與行為基礎說
行為基礎理論分為主觀行為基礎說和客觀行為基礎說。前者是指雙方當事人都具備的某種觀念,或為一方當事人所具備,而另一方當事人至少知道其存在;並且有關的當事人將這種觀念作為其考慮和決策的基礎。後者指行為基礎是處於行為之外的各種情形的總稱。這些情形的存在或持續存在是一種先決條件。主觀行為基礎說歸屬於錯誤學說,而客觀行為基礎的喪失歸屬於給付障礙的範圍,常在「情事變更」的題目下討論這一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在重大誤解制度中未規定動機錯誤和共同錯誤、在履行制度中未承認情事變更原則而未體現出行為基礎學說。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傳統的解釋論得出某特定合同因符合主觀行為基礎說進而構成動機錯誤而應予撤銷的結論,十分困難。在相對於合同a而言是動機的、而已經外化為合同b的條款的情況下,傳統的解釋論就合同a論合同。只能繼續在動機的框架內思考合同a的效力問題,合同a很可能無法成為重大誤解的案型,因此不產生撤銷權。而確立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就會注意合同b的條款,進而認定動機已成為合同a的內容,故可適用《民法總則》及《合同法》關於重大誤解的規定,撤銷合同a。
運用傳統的解釋論解釋合同,在客觀行為基礎的喪失場合,也難以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由於實質上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困難時,若無法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就只得認定債務人違約。如果確立了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整體地解釋合同,則可類推適用《合同法》或《合同法解釋二》相關規定而解除合同,不認定為違約。
(六)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與交易安全
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沒有違背、破壞交易安全的危險,因為其仍然依當事人的意思而非裁判者的意志確定權利義務,且不涉及第三人。其一,交易的整體解釋被用於整體把握相同當事人之間處分他人權益的數個合同時,依然依據《物權法》和《民法總則》相關規定,遵循公示性、公信力。其二,交易的整體解釋路徑及方法將多個當事人之間的數個合同作為整體審視時,依舊遵循合同的相對性,不違背、破壞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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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簽合同與後續合同的關係采何種解釋路徑[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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