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兒子王甲與趙某於1993年結婚,1994年生下一子取名王乙。1994年,王甲由於車禍去世。1995年,王某的老伴也因病去世,由於王某與老伴和兒子兒媳原來就住在一塊,在雙方都喪偶的情況下,彼此之間在生活上多有照顧,日久生情,希望結合。1998年8月,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對直系姻親的結婚有無限制?遇到直系姻親要求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直系姻親之間的婚姻,基於對倫理觀念的高度重視,歷朝歷代都加以限制或禁止,違者往往以奸論。我國現行《婚姻法》並沒有設定相關條款,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禁止直系姻親結婚。但是,出於傳統觀念的影響和人們長期以來形成的習慣,直系姻親間一般是不結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為了照顧群眾的影響,以及防止群眾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發生,對於此種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儘量說服他們不要結婚,但如果雙方態度異常堅決,說服無效時,為避免意外的發生,當地政府可酌情處理,如勸令其遷居等。如趙某與王某堅決要求結婚,可在遷居後向新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準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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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14[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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