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是較為多發的出資糾紛之一,不但嚴重侵犯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更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此,我們主要討論股東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問題。
一、抽逃出資事實的認定。
對抽逃出資事實的認定是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的基礎,主要是確認是否有出逃公司財產的行為。股東抽逃的公司財產泛指股東從公司抽逃的各種財產,既包括股東原始出資時提供的特定財產也包括公司成立後取得的其他財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論是公司還是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債權人,主張股東抽逃出資事實的存在,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當然,公司的債權人要查明股東抽逃出資的事實並非易事。尤其是在公司內部人員(控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與抽逃出資股東沆瀣一氣的情況下,更是存在公司的債權人與抽逃出資陣營之間的巨大信息落差。因此,公司的債權人應當格外注意搜集股東抽逃出資的各類信息。
二、抽逃出資的股東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1、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之後,股東的出資財產轉化為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標的物,其所有權由公司依法獨立享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因此,股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財產的侵權行為。為預防公司資產被不法侵蝕,確保股東出資的真實性、充分性,立法確認了公司有權根據侵權法的基本法理追究抽逃出資股東的侵權責任,對其提起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之訴。股東的賠償責任不以其抽逃出資的金額為限。因抽逃出資行為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亦應由抽逃出資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倘若抽逃出資股東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抽逃出資股東有可能既不積極清退財產,又拒絕或者怠於代表公司對自己提起訴訟。而受控制股東的高壓控制的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也有可能不敢對其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其他股東有權根據新《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抽逃出資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股東將抽逃財產完璧歸趙。
2、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抽逃出資股東應否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償賠償責任,新《公司法》語焉不詳。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償賠償責任的法理依據源於《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在公司的債權人面前,公司為債務人,抽逃出資的股東為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倘若公司缺乏債務清償能力,又怠於請求抽逃出資股東填補出資差額,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抽逃出資的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請求其在出資不足的金額及其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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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股東抽逃資金,抽逃資金的股東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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