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上出現這樣一則新聞,鄭老太在本村自家地里撿蘿蔔苗。這時,趙老漢駕駛電動三輪車駛來,車上還載著2歲的孫女辰辰(化名)。趙老漢將車停在鄭老太旁邊,也下車撿蘿蔔苗。但他下車時並沒有拔下車鑰匙,辰辰在車上玩耍時,突然將車輛開動,失控的電動三輪車狠狠地撞向鄭老太。日前,鄭老太將爺孫兩人一併起訴至房山法院,要求二人連帶賠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萬餘元,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侵權責任要怎麼承擔呢?
一、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關於未成年人侵權的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在我國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的,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責任認定
根據以上條款可知,如果孩童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是肇事的孩童,但父母作為監護人,因監管失當,要承擔民事責任。在辰辰撞傷老太的案件中,除了監護人(父母)要進行民事賠償外,辰辰的爺爺也存在行為過失,可能被追究連帶責任。
此外,如果孩童在偷開父母車輛時觸犯交通肇事罪,此時,責任主體仍是孩童。父母作為監護人不會被追究刑責,但會承擔較重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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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孫女開動車撞傷老太,責任如何承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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