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從2001年開始追求葉小姐。2003年3月倆人確立戀愛關係不久,葉小姐提出想買房,黃先生便主動拿出30萬元交給葉小姐作為購房資金。葉小姐用該筆款項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並取得了房產證。同年10月倆人結婚,該房被葉小姐用於對外出租。目前,因黃先生移情別戀,倆人面臨離婚。該房產已升值到50萬元。黃先生認為該房產系其出資購買,房產應歸自己所有。葉小姐認為購房資金是黃先生對自己的婚前贈與,且房產證在自己的名下,因此房產應歸其所有。問:該套房產應如何處理。
律師觀點:該套房產是否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鍵是看雙方當初購買該房產時是否達成了該房產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一致意見。由於雙方目前爭議較大,均不承認是出於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購房,且葉小姐在婚前已取得了房產證。故應認定該房產屬於葉小姐的個人婚前財產。但葉小姐提出的30萬元購房款是贈與的說法在黃先生不承認的情況下是難以成立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不會被法院所支持,所以,如果葉小姐不能對其主張提供相應證據,則該筆款項應作為其對黃先生的債務由其返還。
對於黃先生而言,比較幸運的是葉小姐還承認30萬元購房款是其出資的。如果葉小姐不承認購房時黃先生曾經出資,而黃先生又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出資的話,則該房產只能認定屬於葉小姐個人的婚前財產,且雙方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此時,黃先生無論是在房產上還是在對葉小姐的債權上都是無法得到保護的。可見,在黃先生出資的情況下,其保留當時從銀行提款或將款項打到葉小姐帳戶上的銀行憑證等證據還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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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使用對方資金購買的房產,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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