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離婚的夫妻,多半是因為感情糾紛或財產糾紛。可近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子卻不同——來自長沙的趙某和孫某這對離婚夫妻,為了兒子的「姓」走上了法庭,同時還將辦理改名的公安分局也列為被告,起訴其行政違法。這樣的案子,法院會支持誰呢?
案件經過。
夫妻協議離婚,前妻私下為兒子改姓。
「80後」夫妻趙某和孫某都是長沙人,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11年登記結婚。婚後因性格不和,僅一年多時間,兩人的婚姻關係就宣告破裂。當時,孫某已經懷孕7個多月。按法律規定,男方不能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離婚,但由於孫某也堅持離婚,2013年2月,兩人簽下離婚協議。2個月後,孫某生下兒子。
儘管已經離婚,但孫某考慮到兒子是趙某的,趙某也承諾按月承擔撫養費,所以孫某決定讓兒子隨父姓,取名「趙樂」。
離婚不久,趙某組建了新的家庭,很快又當了爸爸。之後,趙某減少了陪伴兒子趙樂的次數,甚至連每月撫養費都不能按時支付。
「離婚後,他不僅沒支付過撫養費,更沒盡到過任何做父親的義務,我們為此還打過官司。」孫某稱,2016年7月,她找到某公安分局某街派出所,為兒子提交了變更姓名的申請。
派出所受理後,上報到分局。2016年8月5日,經分局審批通過,派出所正式為「趙樂」更名為「孫樂」。
到後來,孫某索性不讓趙某探視兒子,兩人關係越鬧越僵。為此,孫某起訴趙某不按時支付撫養費,而趙某也起訴孫某不給探視。
2018年6月,趙某整理好起訴材料,在派出所調取孩子信息時,才發現兒子「趙樂」在兩年前就變成了「孫樂」。一怒之下,他不光請求法院恢復兒子原姓,同時還將某公安分局也告上了法庭。
認為兒子改姓「有貓膩」,他將公安局告了。
趙某不知情,孫某又是如何通過公安局的材料審核,成功將兒子改名呢?
「我在改名前給趙某發過信息,徵詢他的意見。他沒有回覆我,我當他默認了。」孫某稱,由於給兒子改名需要趙某在申請書上共同簽字,並且留下手印,她擔心找趙某不會配合,就悄悄找人代按了趙某的手印,然後自己冒簽了趙某的名字。
當時,某派出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曾專門派民警找孫某談話並進行筆錄,但她故意隱瞞了情況。派出所看到她提交的材料證件齊全,也以為兩人已經溝通好,便上報給公安分局,審批通過後,做出同意更改「趙樂」為「孫樂」的決定。
法院判決。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子女姓名問題上有平等的權利,所以任何一方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時,都要徵得對方的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趙某對趙樂的監護權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其作為監護人的權利不因離婚而消除,如果孫某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應與趙某協商一致,並由雙方到場簽名進行申請。在孫某隱瞞相關情況,趙某沒有當場簽名的情況下,公安局就作出了將「趙樂」的戶口登記姓名變更為「孫樂」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同時,認定某公安分局將「趙樂」更名為「孫樂」行為屬行政行為違法。
法律解讀。
離異後均不得擅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如果離婚後其中一方想給未成年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過什麼手續?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議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根據最高法《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夫妻離婚後,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雙方父母必須到場外,還應提供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申請報告。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成年後改名的,無需再徵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請。
來源:今日女報、湖南高院、山東高法。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離婚了,父母一方,可以單獨給孩子改名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