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於1990年4月1日向中國專利局受理處有幾名為"保溫鞋"的實用新型申請文件,郵戳日為1990年4分月1日,中國專利局受理處收到該申請文件的日期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於1990年4月2日向中國專利局額受理處直接遞交一份與王某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文件,也名為"保溫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問:如何處理?為什麼?
1,中國專利局首先應先對王某的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和實質性的初步審查。
依據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另依據專利法28條和實施細則第5條的規定,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是申請日,如果是郵寄的,以寄出日的郵戳為申請日.因此本案應認定王某申請在先。
2,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應有以下兩個方面:
a,形式要求是否合格.具體包括:①請求書的格式和填寫是否符合要求;②說明書及附圖以及權利要求書是否符合規定;③是否有摘要;④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有無委託書;⑤申請費是否已繳納;⑥是否符合單一性申請原則。
b,審查申請是否有明顯的實質性缺陷,具體包括:①是否用於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②是否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③是否存在不授予專利權的問題;④是否有權申請專利;⑤申請人是外國人時,是否有資格在我國提出申請,是否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3,針對本案例會出現兩種處理情況:
a,如王某的專利申請符合新穎性和其他形式,實質的要求,授予專利權。
b,如果王某的專利申請不具備新穎性和其他形式,實質的要求,駁回專利申請;再審李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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