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民申字第61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力。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大連匯博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大連中遠船務工程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王力因與被申請人大連匯博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博公司)、大連中遠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遼民三終字第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力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該以勞動者實際取得的月工資為標準計算加班費。
(二)假設按照原審認定的「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的事實,王力每個月加班時間應多於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因此王力的加班工資應當多於正常月工資的150%。而按照原判上述關於工資和加班工資支付的認定,2011年,王力正常月工資為2900元(含工齡工資、崗位工資、各類補貼和其他項),月加班工資應該為4650元。而原審判決認定的加班工資最高的才為2800元/月,2012年和2013年也是如此。用人單位支付的加班費明顯遠遠少於應當支付的加班費。因此原審判決認為用人單位已經足額支付了加班工資,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且認定事實和判決結果存在矛盾。
(此處有刪節.......,只保留加班費爭議內容)。
中遠公司提交意見稱:本案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工資標準,且該加班工資基數標準不低於遼寧省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原審法院以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和王力具體加班時間計算加班費用,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中遠公司已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將派遣費用支付給匯博公司,匯博公司業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向王力支付了加班費,因此不存在拖欠加班費事實。(此處有刪節.......,只保留加班費爭議內容)。
本院認為,針對王力的再審申請,本案審查重點是:1、原審判決確定的王力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是否正確;2、本案用人單位是否已經足額支付了王力的加班工資。
關於王力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問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加班費。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對加班費用計算標準做了進一步具體規定。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費計算原則是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為計算依據。
本案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書》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加班費計算和支付問題,原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王力系在遼寧省工作的實際情況,參照《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認定以王力與匯博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法律依據充分,應當予以確認。王力主張其加班費應當以其實際取得的月工資為標準作為計算基數,缺乏法律依據,不能予以支持。
關於本案用人單位是否已經足額支付了王力的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審法院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中關於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的規定,按照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以王力與匯博公司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王力的加班費,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同時原審法院結合王力合同期內的工作實際,以2011年4月1日調整後的大連市最低工資1100元/月為標準,計算王力每月加班費在1517.24元至1744.83元之間,並以該數據比照匯博公司支付王力工資的明細,認定匯博公司實際發放給王力的加班費高於上述以合同約定的最低工資為標準計算出的加班費,匯博公司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資不足的情況,事實依據充分,並無明顯不當。王力主張應以月工資29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費,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能予以支持。
(此處有刪節.......,只保留加班費爭議內容)。
綜上,王力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力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胡 方。
審判員:郭忠紅。
審判員:余曉漢。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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