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有哪些法律效力
要約的效力指要約生效後發生的法律後果。要約的效力分為要約人的效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一)對受要約人的效力。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資格。它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受要約人以承諾的權利。但受要約人沒有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不為承諾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並不負任何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雙方事先另有約定外,受要約人不為承諾時也不負通知的義務;即使要約人單方在要約中表明不為通知即為承諾,該聲明對受要約人也沒有拘束力。
(二)對要約人的效力。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一般應當在要約中指明要約答覆的期限。這個期限,又稱為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有效期內,要約人要受要約的約束。要約人受要約的約束,主要表理在:
1、受要約人如果接受要約,要約人有簽訂合同的義務。
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況下,要約人不能再向受要約人以外的其他人發出相同內容的要約或者簽訂相同內容的合同。
3、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因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受要約人可能因接到該要約而拒絕了第三人發來的相同內容的要約不向第三人發出要約,或者為承諾要約後的履行合同已經作了準備,如果允許要約人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則可能使受要約人受到損失,也不利於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在一定條件下,法律也允許要約人撤回、撤銷或變更要約的內容。
(三)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口頭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於承諾期限內有效;未規定期限的,受要約人如沒立即承諾,要約即失效。書面形式的要約,有承諾期限的,在承諾期內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夠收到承諾所需的一段合理的期間內,要約有效。受要約人作出拒絕承諾的表示的,要約即失去效力。
二、要約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約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要約有效期限的經過,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則要約自動失效,不可再接愛承諾。
(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定的條件。拒絕的方式有多種,既可以是明確表示拒絕要約的條件,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作答覆而拒絕,還可以表現為對要約的實質內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擴張大而形成反要約,不過在後一種情況下,既表明受要約人已拒絕了要約,同時也向要約人提出了一項反要約。受要約人在拒絕要約以後,也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必須在撤回拒絕的通知先於或同時於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處,撤回拒絕才能產生效力。
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並沒有更改要約的實質內容,只是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而要約人又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此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如果要約人事先聲明要約的任何內容都不得改變,則受要約人更改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也會產生拒絕要約的效果。
(三)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要約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一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終止效力。
(四)因要約人死亡而使要約失效。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突然死亡。如果未來的合同需要由要約人本人來履行,則要約人死亡不影響要約的效力。一般來說,如果法人解散或被撤銷,該法人所發出的要約,自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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