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應該去哪個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採取的訴訟管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意思是說以被告的住所地管轄法院為原則。在離婚訴訟中也不例外,也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離婚訴訟中,原告需要去被告的戶籍地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告不在戶籍地實際居住,在外有經常居住地的,則需要在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二、起訴離婚的過程如何。
1、起訴離婚程序的起訴階段。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3、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三、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起訴離婚需要寫離婚起訴書說明起訴離婚理由、財產分割請求和孩子歸屬要求。
另外還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於子女撫養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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