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民法典總則里規定,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什麼改為八歲,是基於怎樣的依據?
王利明: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該條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民法通則規定的十周歲降低為八周歲,主要原因在於: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這也是對未成年人自主意識的尊重,更加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
記者:在總則里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比如小華在八歲被性侵,過了十年再去請求賠償,賠償標準怎麼計算,是按當時的侵權時標準計算,還是按18歲時侵權標準賠償,時間過了10年,證據如何提取又怎麼把握證據的使用?為什麼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它的意義在哪兒?
王利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因為,在受害人成年前,難以判斷其遭受的損害程度,甚至一些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故此,該規定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依據這一規定,在成年之後,受害人仍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不論行為人的行為僅屬於治安違法行為,還是構成犯罪,受害人均應當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受害人成年前,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如果受害人成年後,對法定代理人的處理不滿意,還可以再次主張其請求權。因此,民法典該條規定此種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時起算。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沒有規定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其仍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因此,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三年,時效屆滿。此外,符合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的,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的效力。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總則、物權、合同等重大疑難問題 一[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