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離婚財產分配的判決不服如何處理。
可以要求再審,也就是要求要求法院重新作出離婚財產分割判決。下面就是符合申請再審的條件: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離婚調解協議中財產分割問題違反了自願原則及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果涉及調解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調解書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應另行起訴。
2、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是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於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對於沒有分割過的財產要求在當事人發現此財產的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此期限的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三、協議離婚財產分配不公怎麼辦?
那麼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呢?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要想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必須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銷雙方所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所謂脅迫,指以當事人或其親人的生命等相威脅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以欺詐的方式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按民訴法規定予以制裁;在分割財產時,原則上照顧無過錯一方。
2、在時間上也有規定,就是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後一年以內,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將不會受理。這是因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從而可以看出,當事人如果認為離婚協議不公平,特別是有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不公平時,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離婚協議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離婚協議。而在認定一方是否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時,由於普通百姓對法律的不了解加上舉證又比較困難,當事人如果碰到在離婚後,認為離婚協議財產分割不公平時,最好先諮詢一下婚姻方面的律師,提供一個幫助和建議,以免當事人的權利等不到及時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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