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公告去哪查。
一般是去檔案部門查詢。
公告的方式一般是以下兩種。
1、投資人自行清算的,可以採取兩種方式通知債權人。一方面,投資人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另一方面,對於投資人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投資人應當予以公告,通過公告,請債權人申報債權。
2、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二、公司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製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後,製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製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三、公司破產清算公告期限。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4、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5、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文章來源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公司清算公告去哪查[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