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方的名義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離婚時可否分給沒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另一方。
葉先生和羅女士1998年結婚,2002年夫妻倆用家庭積蓄出資20萬元在天通苑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由於羅女士是江蘇省的戶口,不具有北京市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於是購房時使用的是具有北京市戶口的葉先生的名義,房產證也辦理到了葉先生的名下。目前夫妻倆因性格不合決定離婚,羅女士想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但葉先生以羅女士不具有購房資格,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而拒絕。問:葉先生的說法是否有道理?羅女士能取得該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嗎?
律師觀點:葉先生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雖然羅女士個人不具有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的資格,但羅、葉倆人組成的家庭卻具有經濟適用房的購房資格。倆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即使房產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只要雙方協商一致,葉、羅倆人均可以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如果通過協商或判決由羅女士取得房產,則雙方持房產證和離婚協議書或者民事判決書即可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且羅女士無需交納綜合低價款。
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的價格之所以遠低於商品房的價格,主要是由於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用地由政府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同時,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也由政府負擔。為了保證通過經濟適用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居住狀況,政府嚴格限定了購買者的條件: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才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比如北京市的標準為家庭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對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限制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並不意味著夫妻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只歸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是《婚姻法》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規定。況且,在取得房產證之後,經濟適用房的房屋產權是完全產權並非部分產權,因此,該房產除了對外轉讓具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外,在夫妻之間進行產權轉移並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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