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請分析:
(1)「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2)什麼是「斡旋受賄」?
(3)簡要說明行賄罪的從寬處理規定。
(4)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1)「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四、法條分析題。
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3)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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