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翁某於2009年4月1日入職某電器公司。2016年2月,公司依民主程序制定了《關於<員工行為規範>的說明》、《員工行為規範(2016版)》,並對發布行為進行了公證。《員工行為規範(2016)》附件五為親屬關係誠信申報承諾書,要求員工主動申報與美的集團及外部供應商、代理商、經銷商員工存在的親屬關係,並具體列明了親屬關係的情形;未主動申報前條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權對員工予以解除勞動關係。翁某知曉該規章制度,並每年填寫承諾書。
2017年4月,公司經調查發現翁某未如實填寫承諾書,隱瞞了其父親在供應商江太粉末公司工作的事實。電器公司找翁某談話,希望翁某如實申報,但翁某否認其存在不實申報的行為。公司向工會徵求意見後於2017年4月26日以翁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翁某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電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賠償金。仲裁委未支持翁某的仲裁請求。翁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需要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電器公司基於經營環境、秩序的構建以及對員工誠信的要求,規定內部申報親屬關係並不違法。從翁某與電器公司談話看,翁某在填寫申報表之前就已經知曉其父親在供應商工作的事實且工作已超過一年,但其在填寫申報表時並未將該情況如實填寫,屬於明知故犯,且在公司找其談話時無悔改之意,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電器公司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遂判決駁回翁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建議】
第一,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本案中,根據公司提供的工會對於公司規章制度的說明和意見、公證書等,證明了規章制度的制定經過民主程序並進行了公示,可以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翁某關於小天鵝公司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公司的規章制度即《員工行為規範》應附內部親屬關係誠信申報承諾書,明確公司為創造良性的經營環境和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工作氛圍,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規定了內部親屬關係申報制度。申報範圍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親屬以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即本案中所涉行為在小天鵝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
《員工行為規範》規定未主動申報的後果是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一方面,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管理需要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可採用的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因直接關乎勞動者就業勞動的基本權利,故而也是用人單位最應慎用之措施。從勞動關係解除的法定事由來看,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行為,用人單位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內容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不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可解除勞動合同[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