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全某某與許某原系公公與兒媳關係。2011年,全某某的兒子全某甲與許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判定:婚生男孩由許某撫養,全某甲用自己第二輪土地承包分得的土地經營權折抵孩子撫養費至孩子十八周歲止。離婚後不久許某再嫁他人並生育一男孩,家庭條件較拮据。2013年初,全某甲遭電擊身亡,全某某夫婦精神幾近崩潰,這時他們想到自己的孫子,想通過撫養孫子以解想念兒子之痛,故找到許某,請求許某把孫子的撫養權變更給他們。因許某與他人再婚,又有一男孩,加之家庭條件拮据,孩子與繼父關係不睦,故許某同意把孩子交給孩子的祖父母撫養,並且同意把全某甲的二輪土地承包費每年給孩子的祖父母,抵作孩子的撫養費。孩子歸全某某夫婦撫養後,起初孩子與祖父母的關係很融洽,學習生活很愉快,許某也能按時給付撫養費,偶爾去孩子的祖父母住處看望孩子,可謂是祖孫融洽,母子愉悅。然而,這種祥和的生活在2014年被打破,其原因是許某迷戀上黑彩,不僅把自家當年家中的賣糧款賭光,還欠下10餘萬元的外債,夫妻關係惡化。許某也不能按時把土地承包款給付全某某。2015年,全某某的老伴因病去世,全某某與孫子相依為命,沒有什麼經濟來源,生活也不寬裕,急需土地承包費維繫生活,故全某某經常向許某催要拖欠的撫養費,但是許某無能力給付此款,為此他們之間經常發生爭執,甚至達到打架的地步,當地派出所及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未果。2018年春節前,泰來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調解員在排除矛盾糾紛時知曉該糾紛,主動介入調解,徵得雙方同意後,2018年1月5日,調委會正式受理此案?
【調解過程】。
本案糾紛爭議焦點在於孩子應否繼續由全某某撫養?許某拖欠的撫養費能否立即給付。
針對爭議焦點,調委會劉主任親自調解,為使糾紛能夠成功化解,劉主任認真研究制定調解計劃,積極做好調解準備工作。首先,劉主任來到當事人雙方所居住的村委會,向村委會人員了解雙方家庭等方面情況,並找到調解過此糾紛的調解員,了解糾紛未能調解成功癥結所在,儘可能多了解與本糾紛有關信息,為成功調解奠定基礎。其次,劉主任與全某某進行溝通,認真聆聽全某某的傾訴,並做好記錄,在全某某傾訴完後,劉主任向全某某講:「你是一個好爺爺,不僅有愛心,而且還有同情心,這麼大年紀還在撫養一個孩子,真的很不容易。你管許某要撫養費無可厚非,不過孩子已經沒有了父親,得不到父愛,如果糾紛不能及時有效化解,勢必影響孩子與其母親的關係,母愛也會失去,這樣下去對孩子今後成長不利」。全某某聽了劉主任的勸說後,對許某的意見明顯減少,但是在費用數額及給付時間上還是不肯讓步。考慮老人對孫子感情的特殊性,劉主任決定在孩子的身上打開突破口,在和孩子溝通後,讓孩子做爺爺的工作,最終全某某同意在調解的時候可以適當作出讓步,但是春節前必須給付一半費用。
說服全某某後,劉主任又立即找到許某,做許某的思想工作。讓劉主任始料不及的是,和許某沒說兩句話,許某就跪在地上哭訴到:「我也知道應該把撫養費給孩子的爺爺,可是我現在是真的沒錢,求借無門,因自己背著老公打黑彩,導致夫妻感情惡化,如果不念在孩子份上,老公早不要我了。我現在雖然打工,但是給打工的人家不給我工錢。如果全某某繼續逼我要這筆錢,我就去死」。在許某哭訴完平靜後,劉主任告訴許某根據《民法總則》、《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孩子的父親去世了,孩子母親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撫養孩子、給付孩子撫養費是法定義務,盡不到法定義務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講解法律規定後,劉主任規勸許某要端正態度,此事過錯在於自己,再難也要處理好此事,另一方畢竟是一老一小,更不容易。劉主任建議許某多和全某某說好話,爭取全某某的諒解。許某在感謝劉主任好心調解的情況下,提出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劉主任知道許某的「小九九」(心裡的想法),她是無力支付撫養費而出此下策,當即對許某進行批評,告知她孩子由誰撫養,主要看是否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由全某某撫養更有利,且孩子已年滿10周歲,孩子願意和爺爺一居生活,不能為了自己的一點私利,作出對孩子不利的事。最終許某同意孩子今後繼續由全某某撫養,並承諾春節前給付一部分撫養費。
考慮到本糾紛各方當事人經濟條件,劉主任又和鎮民政辦、當地村委會聯繫,為全某某祖孫爭取一些救濟,和孩子所在學校領導溝通,在孩子就學方面給予照顧。通過多種途徑解決全某某的生活困難問題,為成功化解糾紛增加籌碼。
【調解結果】。
由於調解計劃制定周密,前期準備工作充分,調解方法得當,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一、許某於2018年春節前給付撫養費2000元,餘款2000元於2018年5月1日前付清。
二、孩子繼續由全某某撫養,許某於每年12月末前給付撫養費至18周歲(數額為土地承包費)。
【案例點評】。
調解婚姻家庭糾紛,要法、理、情並用,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重在於情上下功夫。對於雙方當事人情緒對立的家庭糾紛,特別是一方當事人在法律上明顯處於下風時,我們的調解人員應在情上動文章,為成功化解矛盾打開突破口。
本起糾紛的焦點在於孩子應由誰撫養和撫養費應否給付的問題,對這一爭議焦點問題雙方互不相讓,導致當地村級調解組織和派出所多次調解未果,糾紛最終得以成功化解主要在於鎮調委會調解員準備工作充分、調解方法得當,通過宣傳講解法律,運用親情、感情的召喚,拉近雙方當事人的距離,尤其是通過孩子對糾紛的化解起到了至關重要作用。同時調解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採取多措並舉的方式,同當地民政、村委會、學校聯繫,為當事人提供案外救濟渠道,不僅為糾紛成功化解奠定基石,更體現了調解員的一種人文關懷之情,值得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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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來縣全某某與許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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