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借款合同期滿後,由於甲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20萬元,甲公司不積極向丙公司主張支付貨款。為此,乙商業銀行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執行丙公司的。
財產,以償還甲公司的借款。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法院是否應支持乙商業銀行的請求?(2)若乙商業銀行行使代位權花費3000元必。
要費用,此費用應由誰承擔。
3.【參考答案】(1)法院應支持乙商業銀行的請求。《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於行使對丙公司的債權,損害了債權人乙商業銀行的利益,因此,乙商業銀行有權行使代位權,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丙公司的財產以償還甲公司的借款。
(2)花費的3000元費用應由甲公司承擔。《民法典》第535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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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債權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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