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的相關法律內容包括以下:
(一)遺贈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1、遺贈是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國家 、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執行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在遺贈中也稱為遺贈人,遺囑指定接受遺贈財產的人稱為受遺贈人,也稱遺贈受領人。
2、作為遺贈所特有的法律特徵,主要體現在:
(1)遺贈是給他人以財產利益的無償行為。不同於法定繼承人的是,受遺贈人與遺贈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扶養關係等,遺贈人給予他人的財產利益,是無償轉讓,不以受遺贈人應盡法律上的義務為前提。在遺贈中,雖然有時也有附有某種義務,但這種義務不可能是對等的。遺贈人不能只將財產義務贈與他人,也不能使受贈人所負的義務超過其所享受的權利,所以,遺贈必須是無償的。
(2)受遺贈人是國家 、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繼承人不能作為受遺贈人,而只能稱為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基於遺囑取得遺產也可能是無償的,但在繼承法上把這歸於遺囑繼承的遺產取得方式。法定繼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遺贈人不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體組織;遺囑繼承人限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受遺贈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指定。
總之,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精神,遺贈和遺囑繼承之間主要是主體的不同,並無原則性的差別。
(二)遺贈的有效條件。
1、據以確認受遺贈權的遺囑必須是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無效,當然導致遺贈的無效。
2、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3、遺贈人須為缺 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 活 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而遺贈人又沒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則涉及這一必要份額的遺贈無效。
4、 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定的形式。遺贈人設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遺贈無效。
5、受遺贈人須為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先於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公民,不能成為受遺贈人,因為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6、遺贈的財產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能夠執行遺贈的合法遺產。如果遺贈財產不屬於遺產,或者於遺贈人死亡時該項財產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則遺囑無效。
(三)遺贈與遺囑繼承、贈與的區別。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公民以遺囑方式處分自己財產而在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贈與贈與都是公民自願、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贈給他人的法律行為。但是,遺贈與遺囑繼承、贈與之間仍存在著顯著的差異。
1、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1)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主體範圍不同。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而且是與立遺囑人有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撫養關係的自然人。而受遺贈人則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並不限於自然人,可以是與遺囑人有密切聯繫的人,也可以是與遺囑人沒有任何關係的人。
(2)遺囑繼承權與受遺贈權的客體範圍不同。遺囑繼承權的客體是遺產,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是概括地承受財產權利和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義務。而受遺贈權的客體只是遺贈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受遺贈人並不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
(3)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作出接受和放棄表示的要求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應於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而遺囑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則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權必須於此期間內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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