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能夠順利執行、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在一定條件下採取的一項臨時的強制性措施。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保全為判決的順利執行增加積極因素。在一般情況下,保全措施都是得當的,但是由於現實情況的複雜性,也存在錯誤申請保全的可能。因保全錯誤導致權利人遭受損失的,屬於侵權行為。在因保全錯誤導致侵權的案件審理中,重點是何謂保全錯誤、因保全錯誤遭受損失的認定問題。
1.保全申請錯誤客觀存在,屬訴訟風險範疇。申請保全雖是為保障預期的訴訟結果能夠順利落實和履行,但由於證據原因、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等問題,存在訴訟結果和當事人期待不一致、申請人的訴請未被支持或者未被全部支持的可能,從而導致保全部分或全部錯誤,此屬訴訟風險。正因為訴訟風險的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分別對申請保全的擔保作出規定,第一百零四條對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亦作出了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保全錯誤的補救措施:一是賦予被申請人申請複議的權利;二是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對解除保全的情形作出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下列明了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等四項因保全錯誤導致的損害責任糾紛。以上規定均能表明申請財產保全並非當事人可以任意行使,需滿足一定的條件,且一旦申請錯誤,需要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
2.訴訟請求未被支持是認定申請保全錯誤的重要考量因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對申請保全錯誤的認定成為該條適用的關鍵。首先,財產保全制度的基本功能在於事先採取措施預防生效裁判的不能執行。若生效裁判未支持申請人的訴求,則保全事由缺乏實體權利的支撐,保全申請就失去了正當的基礎。保全行為的正當性從結果上被生效判決否定,構成侵權。其次,申請保全錯誤與否不能以主觀心理狀態為判斷依據。有觀點認為,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屬侵權責任糾紛,應當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申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作為判斷標準,只要申請保全時盡到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非基於主觀惡意,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一般情形下,申請人出於有利執行的目的申請保全,並非惡意限制對方處置自由財產的權利,沒有主觀上的過錯。筆者認為,申請人的申請行為有無過錯,不能簡單的以主觀心理狀態為據,而要客觀上分析申請人的外在行為表現是否具有可追責之處。既不能由裁判未支持其訴請來推定申請人必然存在主觀惡意,也不能以其沒有主觀惡意來認定申請人對此就無過錯。生效判決既已判定被申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失去了合理合法存在的基礎,其財產保全的申請事由則不成立,申請保全行為客觀上存在錯誤的情形,與主觀心理狀態無關。否則,任何人都能以訴訟結果與預期不一致作為抗辯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3.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應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是基於雙方之間先前案件而衍生的糾紛,與前案既有關聯,實質上卻是獨立的新的訴訟。原告認為被告的申請錯誤,依法應就被告申請保全錯誤的事實和應予賠償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出現機率較高的是被凍結存款導致的利息及其他損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規定:「被凍結的款項,不屬於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屬於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如凍結有誤,解除凍結時應補計凍結期間利息。」即雖然存款被凍結,但依然可以計付利息,故對權利人主張的利息損失一般不予支持,對於權利人主張的其他損失,權利人應當予以舉證證明,由人民法院對其必要性、正當性、合理性等進行審查。本文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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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全錯誤的認定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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