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和陸某是同村農民,趙某因無耕牛便向陸某購買一頭公牛耕地。合同約定,趙某以1200元的價格購買該耕牛。1月1日陸某將公牛交付趙某,趙某2月1日支付價款。二人約定在支付價款前,耕牛所有權仍屬於陸某,但未將該約定進行登記。1月15日趙某以1500元的價格將耕牛賣給不知情的王某並完成交付。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 趙某和陸某的買賣合同中關於陸某保留所有權的約定是否有效。
(2) 現在耕牛歸誰所有。
10.【參考答案】(1)約定有效。《民法典》第64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可見,本案中,趙某和陸某約定在趙某支付價款前,耕牛的所有權仍屬於陸某的做法是有效的。
(2)耕牛歸王某所有。《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趙某和陸某雖然約定了陸某保留所有權,但是該約定沒有進行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因此,王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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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買賣合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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