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被告艾某在原告陳某處購買價值84275元的紅磚,沒有付款。雖然在2017年12月18日被告艾某給原告陳某出具欠條,已過一年時間了,但被告艾某一直未還這筆欠款,為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具文起訴。原告陳某請求法院作出公正裁決。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艾某支付磚款84275元,利息4003元,合計88278元。一審判決後,被告艾某不服提起上訴。
【代理意見】。
新疆伊爾潘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陳某的委託,指派再娃古麗·艾待吐律師擔任陳某與艾某之間的民間借貸案件訴訟代理,參加本案訴訟,經過開庭調查,對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現根據相關證據及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2017年上訴人艾某購買價格為104275元的磚塊,上訴人艾某已付20000元後,剩餘84275元。於2017年12月18日上訴人艾某出具了84275元的欠條。被上訴人陳某多次催上訴人艾某時,上訴人一直未付磚塊錢時,沒辦法向鄯善縣人民法院起訴。鄯善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451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艾某在上訴狀寫了被上訴人陳某磚款算多了、騷擾生活,定息不當等方式提起上訴。上訴人艾某的上訴沒有任何依據。因為上訴人艾某自己規定還款時間,但是上訴人艾某也是未付磚塊錢。被上訴人陳某並沒有讓上訴人搗亂。
二、關於利息問題,被上訴人陳某在原審中要求加收一年的利息,法院對過去的時間不作追加,只是確定了從立案的時間到還款的時間(2019年3月12日開始為止還款)。總之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合法的,證據確鑿的。
【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調解雙方結束本案。
【裁判文書】。
二審法院調解雙方後、調解如下:一、艾某應付陳某84275元,其中30000元今年3月1日之前付清,剩下的54275元今年7月1日之前付清。
二、如艾某第一次償還期限內未償還30000元時,被上訴人可以申請執行一次性償還84275元。如果上訴人艾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上訴人艾某應付從今年3月12日至還清欠款日84275元的利息。
【案例評析】。
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利息相關的問題。
本案中雙方存在關於借款逾期利息的爭議。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就是還款付息,未按期返還借款的,是一種嚴重違約行為,會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雖然之前借款期限內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的,從逾期之日止可以按年利率6%的標準主張利息。
【結語和建議】。
本案中的爭議焦點民間借貸中的證據是怎麼認定的?需要哪些證據?
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中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
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民間借貸在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經訴訟程序達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目的從而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此情況下,我們尤其要注意不能機械適用證據原則,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度、證據間的互相印證等進行綜合判斷,不能片面認定證據或者根據個人主觀臆斷取捨證據。
借據的認定。就借據的審查而言,應把握借貸關係實踐合同的性質,全面細緻了解和調查借據的相關內容,加強對借據記載內容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查。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當事人之間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的債務,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係的效力或履行事實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
對於審判實踐中的一些特殊借據的認定問題,則應按照通常的理解和現實的交易習慣予以綜合認定。這裡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規定,而是依賴於法官的社會知識和審判經驗綜合進行判斷。
本金的認定。審查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包括:借據的記載內容是否符合當地民間借貸市場的普遍習慣;債權人能否合理說明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陳述內容是否存在矛盾;債權人是否曾有類似交易前例;庭審言辭辯論的情況是否導致對債權人陳述的合理懷疑等。
當事人能否勝訴,提供的有效證據很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打債務糾紛官司時當事人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當事人在打官司常有舉證責任,如何運用證據來打贏官司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就只能承擔起訴的後果。因此,當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是打贏官司的關鍵。而對於證據的調查取證,我們專業的律師將予以全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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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被上訴人陳某參與上訴人艾某訴其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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