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某公司業務經理萬某叫一按摩女上門服務,不想在服務中猝死床上,公司遂申請工傷認定,一審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萬某不構成工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後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萬某的意外死亡屬於工傷。
據多方供述,案件事實比較清楚,萬某為武漢某公司業務經理,2019年10月,萬某受公司指判外出辦理業務。由於旅途乏困,萬某與同事喝了2瓶啤酒後,便打電話給洗腳城,叫了一按摩女姜某為其上門服務。姜某來到賓館後,首先去了趟衛生間。10幾分鐘後,當姜某從衛生間出來時,發現萬某躺在床上一動不動,疑似睡著。姜某便自顧自地給萬某按摩起來,期間和萬某不斷進行言語上的交流。可這萬某始終一動不動,深感不對的姜某遂將情況告知賓館管理人員,後萬某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11月,萬某公司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12月,社保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駁回了公司的要求。公司不服社保局的認定,遂向一審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如果職工系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而受到傷害的,則不應當認定工傷。萬某在猝死時,正在接受按摩服務,其行為明顯不屬於工作範疇,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傷有理有據。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公司認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內,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案發時,萬某確實在公司外派期間,屬於因公外出,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萬某在死亡時,確實從事個人活動,但那是由於萬某因為工作疲勞過度,欲解解乏實施的放鬆行為。萬某最終猝死不是因為其按摩行為導致猝死,而是因為勞累過度所致。萬某的死和按摩之間,並無明顯的因果關係,由此不予認定工傷,無任何法律依據。
本案中的萬某並不存在上述行為,因此應當給予認定工傷。萬某在因公出差期間死亡,符合工傷認定的前置性條件,經和有關機關了解,萬某在外出期間,並未存在違法性行為。且經醫學診斷證明,萬某的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萬某的死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應當予以認定工傷。
本案的關鍵之處在於按摩服務是否和萬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如果證實萬某確實是因為疲勞過度而死,與按摩服務毫無關聯,則應當給予萬某認定工傷。法律雖然講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有溫度的法律才是人們支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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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間按摩發生意外屬於工傷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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