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該儘快起草書面告知函,告知相對方因疫情原因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並提供有關疫情的證明(如當地發布的延遲復工的公告、通知等)。並與對方協商,是否可以延期履行或者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同時,合同當事人都應及時採取措施降低損失。對於已經發生損失的分攤,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尋找調解機構介入。實在無法達成一致,也可以訴諸法院,請求法院進行裁判,如合同約定仲裁條款,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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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但因為疫情原因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履行義務,應該如何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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