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5年4月1日在高唐縣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用人單位用工招聘會上,經筆試、面試、體檢合格後被某機械製造公司招收錄用,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自4月15日起至7月14日止。
4月3日,李某接到單位通知,要求其於4月5日到單位參加為期15天的崗前培訓,培訓期間自己承擔生活費,雙方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培訓結束後通過考核合格發放上崗證。培訓結束後,李某通過考核合格後取得了上崗證。李某認為,單位進行崗前培訓是必要的,但培訓期間應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培訓期間的工資,至少應發放生活費。為此,他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諮詢,但遲遲未獲答覆,便到當地人社部門進行諮詢。
工作人員答覆: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對於崗前培訓時間是否能計入試用期,目前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均沒有相應規定,但從試用期概念來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也是雙方相互了解、選擇的過程。也就是說,通過崗前培訓,勞動者能夠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進行了解、選擇,用人單位則是對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進行全面考核的過程。因此,崗前培訓應計入試用期期限,即李某的試用期自4月5日起至7月4日止。
文章來自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單位進行崗前培訓既是員工試用期開始[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