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發言人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大法工委的表態為正確處理因新冠肺炎疫情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提供了重要指引。我們也注意到,各地各級人民法院也在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所帶來的法律糾紛做積極的準備,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月10日就發布了《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其中對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合同違約等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如何應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出現的合同違約糾紛,如何正確理解並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等相關法律規範,是擺在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合同當事人面前的一個現實的問題。在筆者看來,將新冠肺炎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在總體上是妥當的,但對於不同類型合同是否均能適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條款仍需具體分析。此外,在考慮適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條款的同時,一定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情勢變更條款,以及合同法定解除的相關條款,方能收到圓滿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 一[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