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業務經理去世,公司耍賴不履行。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某建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關係並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某建材公司要求某水泥公司賠償損失的訴求應自其起訴之日起算。
某建材公司與某水泥公司之間存在多年供貨關係,多年來一直由王某(某水泥公司業務經理)負責。合同約定,某建材公司先付水泥款項,某水泥公司隨即供貨,多年來一直如此。
2013年的一天,某建材公司與某水泥公司簽訂合同並支付了一百三十餘萬的水泥款項,合計水泥共計五千餘噸。隨後,某水泥公司根據某建材公司要求的時間運送了兩千餘噸水泥。就在這時,某水泥公司業務經理王某不慎摔傷導致了昏迷。於是,某建材公司要求某水泥公司繼續履行剩餘的兩千餘噸水泥的供貨義務,不料遭到拒絕。某水泥公司聲稱,王某昏迷,公司對此合同不知情,沒有履行義務。
後來,某建材公司跟某水泥公司多次交涉、溝通,均無結果。而王某在昏迷兩年之後於2015年去世。萬般無奈之下,某建材公司訴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水泥款,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某水泥公司的業務經理,其收取貨款、供貨等行為應系職務行為。某水泥公司以其業務經理昏迷、去世、公司不知情為由拒絕提供剩餘水泥,致使某建材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某建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關係並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而且某建材公司要求某水泥公司賠償損失的訴求應自其起訴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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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業務經理去世 不履行就解除合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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