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某出口公司a與韓國某公司b簽訂了一份大豆的購銷合同,以fob術語成交。合同具體規定了水分、雜質等條件,並且規定以中國商品檢驗局的證明作為最後依據。在合同中雙方約定,買方(b)必須於8月派船隻接收貨物。但是b公司並未按期派船前來裝運,一直延誤了數月才派船來接貨。大豆裝船交貨,運抵目的地後,b公司發現大豆生蟲,於是向a公司索賠。a公司一方面拒絕賠償,另一方面要求b公司支付因延誤時期而由a公司支付的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另外,保存在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貨樣,一直到爭議發生後仍然是完好的,並未發生蟲害。
問題:①在本案中,買賣雙方的風險何時發生轉移?②a 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因延誤時期而增加的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是否成立,為什麼?③b 公司的索賠請求能否成立,為什麼?
答:①在正常情況下,以fob術語成交,貨物的風險在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但是,如果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則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因此在本案中,由於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所以貨物的風險自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賣方轉移至買方。②能成立。因為在fob術語下,由買方指派船隻,訂立運輸合同。因此,如果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裝運港,則由此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由買方負擔。③不能成立。有兩點原因,第一,在本案中,由於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因此自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由買方負擔,與賣方無關。第二,合同規定,以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證明作為最後依據,而保存在中國商檢局的檢驗貨樣直到爭議發生時,仍然是完好的,未發生蟲害。那麼就可以肯定賣方交貨時的品質是完好的。因此,該案的責任不在賣方,b公司的索賠請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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