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海南某旅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旅業公司」)系1992年9月註冊成立,主營:酒店、旅遊開發服務、娛樂、旅遊用品等項目,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2,724.3萬元。公司股東分別為海南省某華僑農場(下稱「華僑農場」)、海南省某服務中心、海南省某開發建設總公司、瓊中某旅社、海南某經濟發展總公司、吉林某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海南某銀行清算組、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海口辦事處、個人股。分別占總股本46.75%、2.18%、3.10%、0.67%、2.06%、5%、18.86%、4.72%、16.67%。公司住所地是海口市華信路3號。
旅業公司成立至目前,唯一資產是一棟樓房經營賓館,根據某市價格認證中心2003年2月28日評估報告,該樓總價值為38,400.000.00元。由於旅業公司的債權基本上無法收回,而其負債總額已達38,793,233.61元,因此,旅業公司的凈資產應為38,400,000.00元-38,793,233.61元=-399,223.61元,整體資產狀況屬於資不抵債(2004、2005年度財務年度報告均沒有提出來,但該兩年按財務規定必須提資產折舊及相關土地使用費,房屋建築稅收、費用等,預計兩年為700萬元左右,其凈資產就應為-7,399,233.61元)。
由於旅業公司的唯一資產賓館裝修陳舊、經營困難,已無力支撐企業的正常運轉,2013年2月1日,旅業公司已將賓館承包給個人經營,期限五年。旅業公司自身的經營活動已經停止,僅有少量的承包金收入(支付部分人員工資及欠承包人的舊存欠款)。因此,旅業公司必須通過重組以獲得新生,否則只能進行破產清算。通過股權轉讓,國有股權可以部分變現,最大程度收回損失,而不再貶值。
該公司唯一的資產賓館樓因債務糾紛,已於2002年11月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2003年經海南物質市場拍賣而流拍,(拍賣底價為3200萬元)華僑農場多次找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商議未果。
嗣後,由於拍賣賓館樓涉及土地使用權,因旅業公司超過法定期限仍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結合國土部門的意見,已不能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賓館樓的使用權不具備依法轉讓的法定條件。因此,廣東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某區人民法院辦理此執行一案,該區人民法院於2006年11月作出《執行裁定書》,解除了對賓館樓全部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的查封。
旅業公司再繼續維持下去,資產狀況只會一天比一天差,國有股權只有不斷地貶值,儘快轉讓國有股權是當務之急。
【爭議焦點】。
為了徹底解決旅業公司遺留的歷史問題,全面保護國有大股東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鑒於旅業公司現有資產難以清償到期債務,嚴重缺乏清償能力,華僑農場經請示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決定出讓其持有的旅業公司全部股權的方案,轉讓股權的收入主要用於農場的擴大再生產,且旅業公司還繼續經營,不存在職工安置問題。華僑農場特委託海南中邦律師事務所對其轉讓股權的事宜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評估和具體的操作。
【律師代理思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鑒於旅業公司屬非上市公司,其股份的轉讓參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轉讓全部國有資產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本案的情況和委託人的要求,該股權公開掛牌出讓,以評估的價格為最底價,並將旅業公司的基本信息向社會披露。2016年6月1日在海南某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交易所」)的主持下公開、公正地向社會掛牌拍賣,2016年7月11日競買人某公司通過電子競價方式取得了本次交易46.75%的法人股(5948.7萬股)。2016年7月14日,由於受讓人在交易所的主持下簽訂合同時,提出了與本次交易無關的條款,即要求華僑農場在合同中確認評估報告基準日前後的超越評估報告之外的一切債權債務由華僑農場承擔,導致該華僑農場與受讓方之間就股權轉讓事宜自2016年7月至9月六次談判失敗。就競買人提出的要求,我所認為:1、是受讓方因違反了與交易所簽訂的競買合同導致談判交易失敗,交易所應依法按合同約定處理;2、至於評估報告中是否向受讓方提出的具有虛假成分,因由受讓方提出法律事實,經報有關部門確認後才能確定;3、轉讓方和受讓方應依照《拍賣法》和「拍賣交易規則」在合理的期限內簽訂有關協議,否則,應由違約方承擔導致未成交的法律責任;4、本次公開拍賣交易受讓方應遵循交易規則,履行有關成功競買後確認的支付轉讓款項的義務;5、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應就此股權轉讓事項所涉及的主要條款進行磋商簽訂有關條款,至於其他與華僑農場的股權轉讓事項無關的如旅業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在雙方談判範圍之內;6、受讓方先提出由華僑農場承擔旅業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的條款,導致雙方無法簽訂轉讓合同的結果應由受讓方承擔。
【案件結果概述】。
在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交易所的協調下,雙方經過半年的談判,於2016年12月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將雙方爭議的條款通過設定特別條款的方式予以解決,達到了受讓方控股旅業公司的目的,同時最大限度維護了國有資產的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將股權轉讓分為兩種,股東之間轉讓和股東向公司外的人轉讓。前者對於公司的影響較小,法律不予強制規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後者設計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的問題,由於公司具有的人合特點,可能與已有股東的利益形成衝突,法律嚴格規定了轉讓程序:首先,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過半數是必須超過二分之一,只有二分之一同意不行;過半數是其他股東人數過半數,也就是表決權按人數確定,不論出資多少,每人一票。其次,經過同意轉讓的,其他股東還有優先購買權,即在同等條件(一般是指同等價格條件下),原有股東優先於公司外的人受讓該股份,如果是兩個以上原有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協商確定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此時對公司的出資比例行使。最後,如果同意轉讓的人數沒有過半,不同意的股東就要購買該股份,否則視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中所約定的義務,以保證拍賣活動的順利進行。在整個拍賣活動中,委託人不得有意隱瞞標的瑕疵;拍賣人不得做虛假說明;競買人不得對自己的應價反悔;買受人成交後不得拒付價款。
拍賣交易可以有效防範違約風險,我國拍賣法規定了保證金制度和強有力的違約賠償制度,規定買受人違約,拒不接受標的或拒付價款的,拍賣人沒收保證金,並可對標的再次拍賣,違約買受人應支付第一次拍賣的全部佣金和兩次拍賣的差價,從而有效避免了買受人違約現象;而其它交易方式受《合同法》調整,只能要求違約方賠償實際損失。
【案例評析】。
本次交易是採取電子競價的方式進行的,受讓人通過法定程序已成交,且簽署了書面《確認書》,並將款項全部支付到交易所,轉讓合同是否簽約不影響本次交易的完結。
依據《海南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第29條、《海南產權交易所電子競價交易規則》第24條、第29條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因競買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簽約,競買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交易所依法按照規定對競買人違約違規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結語和建議】。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反映出我國法律關於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份轉讓規定中一些不完備之處,需要在立法、修改過程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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