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存在於行政訴訟中,而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及其關聯是行政訴訟存在的前提。
二、行政訴訟法是中國三大訴訟法律制度中唯一明確規定了舉證責任的法律文件。同時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也是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承擔的一個最顯著特徵。
三、舉證責任可以看作是一項義務,但又不完全等同於義務。
四、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可以更加有力的貫徹「依法行政」這一治國方針。在法律上的體現之一是被告應當提供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規範性文件依據;二是被告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三是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五、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後,會引起人民法院對被告所舉證據的二次認定和對被告所依據法律的二次適用。
六、被告應當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採用證據的真實性負責。有關這一點行政訴訟法律體系中並沒有體現,這不失為一種缺陷。
七、在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或者不能完成舉證責任時由其承擔不利後果有利於規範行政機關的行為,也有利於使社會秩序向一個良性循環的軌跡發展。
八、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在一定範圍內也要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所承擔的舉證責任是極為有限的,僅僅是初步的。可以說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基本規定的例外情形。
同時一定條件下原告的舉證責任還可以減輕。而且原告還可以自願承擔本應當由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並且在舉證不能時不減輕被告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的現實意義。
行政賠償訴訟中適用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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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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