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騙購外匯犯罪的行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採取欺詐手段騙購外匯,會危害國家外匯管理制度而放任或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這種故意包括了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種。在騙匯犯罪中,不同角色的犯罪人會有不同的故意,受不同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來決定,但卻並不仿礙對其犯罪故意的確定。例如,犯罪主謀分子長期從事此類外匯犯罪,從來都把侵害國家利益、個人謀取暴利作為其生活、社會行為的準則。而某些國有企業的負責人則認為騙購外匯行為是為本單位謀取局部利益,是為員工辦好事。周圍許多單位和個人都在如此辦,自己只不過是效仿,或者鑽國家政策允許的縫子,打個「擦邊球」而已。
在確定騙購外匯犯罪罪名成立時,是否「明知」是認定其犯罪主觀故意的關鍵所在,也是犯罪人犯此罪與其他罪名界定根本區別。主觀上的「明知」行為,在實施此犯罪時,從先用於騙購外匯而使用的各種虛假單證上就能找到最初、最完整的基本證據,而不管犯罪人是否承認他有「明知」主觀或申辯其「被騙」的行為事實。
今年,南寧市某法院審理了一起廣西某外貿進出口公司非法經營案(騙匯案),結合具體案情,對「明知」的證據要點匯總如下:
1.虛構受委託代理進口業務,是騙取外匯「明知」的認定。
有外貿代理權的進出口公司通常與其他單位、個人通謀共同騙購外匯。
但一旦案發後,都託詞有關單證是代理方提供的,己方並不知道是虛假和無效的。對於此種辯解的駁斥和否定應著重審理代理方,即外貿進出口公司是否違反了外貿代理業務的有關規定或顛倒了正常程序。
國家外經貿部規定:進口代理業務中,外貿進出口公司要參與進口的全過程,在簽訂代理進口協議前,要認真審查委託方的資信和項目主要情況,查明委託方是否屬於業內的企業,是否有該商品的經營權。對大宗商品的進口,應直接與委託方(最終用戶)進行商務談判,直接簽訂代理協議,明確雙方各自的責、權,利,而在本案中,代理方從未見過最終用戶,論文其委託方僅為個人。委託代理進口協議是該個人與代理方公司的領導在公司辦公室的電腦上自行拼湊列印杜撰出來的。
國家外經貿部多次強調規定,代理進口商品,特別是大宗商品的進口合同,需由代理方直接與外商簽訂,並自行報關驗貨,必須對所代理的進口合同、報關單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由委託用戶自行報關、堅決杜絕「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行報關、,不見進口商,不見貨源、不見外商,四自三不見」的代理和買單進出口。
在外貿經營業務的違規操作中,雖然「四自三不見」行為多發生在出口的業務中,多數為犯罪分子在實施出口騙稅犯罪行為時所用。但在進口騙匯犯罪行為中,亦有相同之處。其中「自行報關」,正常是不允許也是辦不到的。因為委託單位往往沒有報關權、也沒有進出口經營權。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是不能對外簽訂任何進口合同的,沒有進出口經營權,也必然沒有報關權,海關是不會接受其報關申請的,這是外貿業務的一個常識問題。因此,委託單位所持的自行報關的海關單、進口證明往往是假的或偽造、重複使用的。
2.違反代理進口業務正常程序是騙匯的「明知」行為。
同樣,在進口業務中還有一個孰先孰後的程序問題。一般來說,代理單位憑與委託單位簽訂的代理協議和與外商簽訂的進口合同,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商品進口批件(許可證)向當地外管局申請用匯,得到外管局首次批准用匯的批准單後,方能通過銀行對外開出信用證或確定其他支付方式後,才能通知外商裝船發貨。貨到港口後,必須向口岸海關報關,向口岸商檢局報檢,由海關驗貨,商檢檢驗,確定其品質、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一致,並重新核定數量和驗查進口許可證,交納關稅和增值稅後,才能清關、放貨。
這些程序是一環扣一環的,如果程序顛倒只會出現二種結果,要麼業務無法正常進行,要麼全部都是假的,以假對假,一假到底。
在該案中,這種違反外貿進口程序的規定就非常的明顯。委託人持海關報關單前來與代理公司聯繫委託代理業務,尚未談妥托代理協議,一船三萬來噸的豆粕就已經到港口卸貨了(以海關報關單為憑據)。在代理業務中,外貿公司即沒有見過供貨外商,也沒有與國內的最終買方見過面,甚至到的什麼貨,到貨的數量、品質、規格與進口的合同是否一致都不知道。不做商檢、未付卸貨費,未付關稅和增值稅,憑著一張虛假的報關單,就急急忙忙對外付匯。這種違反外貿代理程序、違反進口規則和常識、違反保護自己利益,避免風險本能的做法,就是典型的騙匯犯罪中犯罪主體行為上的「明知」和「故意」的表現,他們之所以感如此「草率」的處理一單價值500萬美圓的進口豆粕業務,是因為從一開始他們就明白根本沒有什麼豆粕貨到。整個代理進口至始至終都是假戲假做。,只要能把外匯騙出境外,拿到代理費,就算完事大吉?
3,其他共同犯罪對騙匯行為的「明知」認定
對於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及外匯指定銀行工作人員參與騙購外匯的「明知」的認定,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和區別:
a.從共同犯罪的其他成員中查證是否有通謀的情形
一般來說,騙購外匯罪除了外貿企業和社會不法分子相勾結外,肯定會有有關機關的人員在內部通謀和合夥,給予暗中支持。這些人員中,最關鍵的是海關和外匯管理局的人員,或是受到拉攏引誘,或是主動尋求,企望謀取不當之財。在抓到主要犯罪分子時,可充分利用人證查出相關的線索。
b.從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管局的用匯批准件審查入手
如發現單證的真實性有明顯問題,如錯漏、塗改、相互不符、偽造、越權審批、或與業務範圍有差異,在其職責之內應該發現,隱而不報而予以放縱的都應屬「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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