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漢族)與乙(女,族)婚後生下一女(甲、乙共同撫養),因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決定給女兒起名為「南雁依」。甲去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被民警告知擬被登記人員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否則不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南」既不隨姓也不隨母姓,也不是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但甲以「南雁林依」作為女兒姓名,派出所於當日作出拒絕辦理戶口登記的決定請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甲、乙女兒起名為「南形林依」,是否符合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2)甲向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其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是否屬於民事法律關係。
(1)不符合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甲、乙給女兒起名「南雁林依」僅因二人酷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不屬於「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甲、乙為其女兒的法定撫養人,女兒的姓氏既非父姓、母姓,也非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其女兒的名字不符合姓名權的行使要求。(2)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甲向派出所為女兒申請戶口登記,派出所為行政機關,甲為行政相對人在這一法律關係中,二者不是平等主體,而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二者之間形成的關係屬於行政法律關係,而不是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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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事法律關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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