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理論上是可以的。
奶奶有遺囑的話 照遺囑執行。
若沒有 則。
第十條 遺產按亥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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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權和贍養義務是否履行有沒有關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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